药店销售网购假药被吊销许可证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 2018-03-26 14:49:24 ) 来源:四川在线

基本案情:2015年2月至8月10日期间,宜宾时珍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筠连县沐爱镇中心路连锁店(以下简称“中心路连锁店”)实际负责药品经营活动的刘XX、张XX明知购进渠道不合法、所购产品可能系假药,受利益驱使,仍然铤而走险,通过邮购等方式购进高效骨痛康、一粒风湿灵等涉案产品590盒(瓶),摆放于中心路连锁店药品柜台内或店内杂物间,并向风湿病患者等患者销售。经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宜宾局)调查,高效骨痛康、一粒风湿灵等涉案产品系未经批准生产,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法认定为假药。中心路连锁店销售的上述假药货值金额14550.00元,已销售504盒(瓶),剩余86盒被扣押并随案移交司法机关,违法所得12560.00元。

处理结果:宜宾局立案调查后,依法移送宜宾市公安局处理。根据邮购假药的特点,对已确认的涉案假药,稽查人员仍然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机构《检验报告》载明涉案假药检出“布洛芬”、“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吡罗昔康”、“甲氧苄啶”等化学药品和激素类药品成分;稽查人员将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检出上述“布洛芬”、“双氯芬酸钠”等化学药品和激素类药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相关文件,提交给人民法院,为依法从重量刑提供了依据。筠连县人民法院认定:中心路连锁店销售假药相关涉案人员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2016年7月,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刘XX、张XX、钟XX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共3.5万元。

同时,由于依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假冒药品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7]714号)之规定,中心路连锁店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并销售,属于“情节严重”,宜宾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吊销了中心路连锁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对销售假药的直接负责人李XX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XX、张X依法实施了“资格罚”,即李XX等三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宣传意义: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才能生产,未经批准而上市销售的药品应当按假药论处。当前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违法犯罪分子隐匿在地下生产假药,然后通过邮寄、网络等形式进行贩售;个别零售药店或诊所,采用邮寄购买并销售牟利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通过地下黑窝点生产的假药,擅自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不但不能治病,甚至还可能加重病症,贻误诊治,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涉药单位应提高行业自律意识,严把购进渠道关,坚决抵制销售来源不明的假劣药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突出药品购进渠道整治,严查地下生产黑窝点,拓宽举报渠道,严查通过网络邮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让非法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无处藏身。

提供人:四川省食品药品稽查总队肖军祥

宜宾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李俊

编辑:杨国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