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被处罚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 2018-03-21 16:52:16 ) 来源:四川在线

基本案情:2017年6月,自贡市大安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某某加工处理猪头肉的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有一桶“淡黄色块状晶体物质”,当事人称该产品为脱毛剂,但不能提供该产品的相关资料,于是执法人员现场采取了扣押措施,并对上述产品和现场熬制好正用于猪头肉脱毛处理的“黑色胶状物质”进行了采样。经送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受鉴定样品的主要成分均为松香类物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

处理结果:陈某某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自贡市大安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由行政机关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没收现场扣押的“淡黄色块状晶体物质”,没收违法所得525元,并处罚款35500元。

宣传意义:食品小作坊作为食品生产加工的重要群体,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个别加工者通过“传统”、“便利”等低成本方式,利用非食品原料对食品进行生产加工,往往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实施填补了我省对“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的法律空白,对规范“三小”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杨国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