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主板换4次仍存故障 古蔺消委会助力维权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 2017-02-22 11:37:40 ) 来源: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刘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面对复杂的消费环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不禁对这个概念有了更深的感触。在营造“品质生活、共享和谐”的生活秩序时,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随处可见,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重大问题。因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泸州市工商局从2016年度全市消协系统受理的投诉中甄选出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秉承“公平正义、消费和谐”的消费者维权理念,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促进和谐消费,架起商消桥梁的作用,也促进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案例九】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5日,消费者赵先生到泸州市古蔺县消委会二郎分会投诉称其在二郎镇某商家门市上购买的某牌电视机在两年内已经更换了4次主板,现在又坏了,要求商家再行换货未果,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古蔺县消委会二郎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投诉人赵先生家中及涉事商家门市了解情况,经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调查完毕后,二郎分会工作人员积极组织消费者、经营者及某牌售后服务部三方到分会办公室进行当面调解,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最终某品牌售后服务部向厂方汇报情况后,为消费者赵先生调换了一台全新的同型号同规格电视机,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本案例中,该电视机在两年时间内已经更换了4次主板,消费者完全有理由要求退货或者更换。消费者购买家电有质量问题,应该及时投诉,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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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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