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人员虚报房屋面积 高坝消协会调节购房纠纷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 2017-02-22 10:55:25 ) 来源: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刘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面对复杂的消费环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不禁对这个概念有了更深的感触。在营造“品质生活、共享和谐”的生活秩序时,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随处可见,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重大问题。因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泸州市工商局从2016年度全市消协系统受理的投诉中甄选出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秉承“公平正义、消费和谐”的消费者维权理念,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促进和谐消费,架起商消桥梁的作用,也促进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案例六】

【案例简介】

2016年5月8日,消费者黄先生到泸州市龙马潭区消委会高坝分会投诉称,黄先生带着自己14岁的儿子黄某豪,看中了某楼盘一套房产,当时听销售人员口头介绍面积有118平方米,有了购房的初步意愿。随后黄某在等待签订《订购协议》时,因故暂时离开了售楼部,但就在这一会儿的功夫,销售人员就让黄先生14岁的儿子黄某豪在《订购协议》上签了黄某豪本人的名字。黄先生回来后,发现《订购协议》已签字,认为协议已经生效了,加上自己也有意购买该套房产,遂支付了5万元的购房定金。数日后,黄先生再次前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才发现合同上的房屋产权面积却只有86平方米,黄先生觉得这与当初售楼人员介绍时所说的118平方米差距太大,不能接受。而且认为儿子黄某豪年仅14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应该是无效的,于是要求全额退还定金。而售楼部称黄先生主观故意不履行协议,属于黄先生单方违约,售楼部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龙马潭区消委会高坝分会的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了解,并认真审查了当事双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在向纠纷双方仔细宣传了《消法》、《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后,消委工作人员明确了纠纷双方各自的责任。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黄先生在得知自己儿子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后,缴纳了5万元的定金,应当认定为黄先生追认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豪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其次黄先生是听信了售楼部工作人员介绍房产面积有118平方米而同意购买的,而事实上真实的产权面积只有86平方米,也就是说该房屋《订购协议》的签订,系售楼部工作人员的虚假承诺所促成的。在消委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劝解下,该售楼部承认此举系个别售楼人员为创业绩心切,在未弄清房屋面积就向消费者作出似是而非的承诺,从而导致出现该起购房纠纷,单位内部将对其进行问责处理。最终售楼部表示:基于对消费者的充分理解和同情,售楼部最终同意无条件退还消费者5万元购房定金。消费纠纷在高坝消委的帮助下得以解决。

【案例评析】

1.本案中涉及的未成年人签订房屋《订购协议》是否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黄某在得知自己儿子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后,自愿缴纳了5万元的定金,应当认定为黄某追认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豪签订的合同,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该合同具有法定效力。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遭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售楼部售楼人员将产权面积只有86平方米的房产虚假承诺为118平方米,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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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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