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一超市收费涉欺诈 消委会调解获赔偿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 2017-02-22 10:49:51 ) 来源: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刘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面对复杂的消费环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不禁对这个概念有了更深的感触。在营造“品质生活、共享和谐”的生活秩序时,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随处可见,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重大问题。因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泸州市工商局从2016年度全市消协系统受理的投诉中甄选出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秉承“公平正义、消费和谐”的消费者维权理念,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促进和谐消费,架起商消桥梁的作用,也促进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案例五】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5日,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消委会城区分会接到合江县合江镇消费者王先生上门投诉,称其在合江县城某超市购买了一只标价为29元的肉品鸽子,在结账后发现收银小票显示鸽子的价格为每只39元,整整差额10元。消费者就此找到超市工作人员,超市没有给出合理解释。消费者认为超市涉嫌价格欺诈,主张超市赔偿5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王先生当日在该超市购买若干日用品和一只肉品鸽子,共计付款69元,其中日用品费用30元,鸽子费用39元。王先生清楚记得鸽子的价格标签上标明29元/只,他对超市收银条上显示的鸽子一只39元费用产生质疑。超市收银人员解释说,王先生选中的活鸽子经超市工作人员宰杀清洗,应收加工费5元,且王先生选中的是一只灰色鸽子,价格比一般的白色肉鸽子多5元,所以最后收取的鸽子费用是39元。消费者王先生表示从选购活鸽子开始到拿到宰杀干净的鸽子成品期间,超市的工作人员从未告知上述收费情况,且超市标签上既未分别标明白鸽子、灰鸽子价格,也未标明宰杀加工收费费用情况,王先生承认是自己要求超市对活鸽子宰杀清洗的,即使超市未明确告知宰杀收费情况,还是愿意支付5元的宰杀清洗费,但超市以销售的鸽子系灰色鸽子为由多收取5元的费用属于有意隐瞒,涉嫌欺诈消费者,要求超市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赔偿500元。超市表示消费者购得的确实系灰色鸽子,按照市场行情价格就是要比白肉鸽子多5元一只,不存在欺诈行为,拒绝赔偿。

在消委分会主持的调解中,双方就超市收费是否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及赔偿500元产生较大分歧。为证明事实真相,消费者王先生出示了收银小票、购买的肉鸽子实物以及拍摄的超市肉鸽子存放和价格标签照片等证据。超市工作人员辩解称鸽子摊位粘贴29元/只的价格标签时,该区域只摆放了白色鸽子,灰色鸽子是后来补货摆上的,因工作失误未及时补充粘贴价格牌,不存在消费欺诈。消委会工作人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及查看证据后指出:超市出售商品应该明码标价,货物陈列清晰,商品信息真实、全面、准确,超市将灰色鸽子和白色鸽子摆放在一起,未区分颜色统一标价29元/只,足以让一般消费者误认灰白鸽子同价,而超市在收银时另收取灰色鸽子每只5元行为,属于事先未向消费者告知商品真实情况擅自收费行为和以引人误解的商品信息销售商品行为,超市存在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协调,超市最终承认存在过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超市退还消费者多收取的5元,并按照欺诈行为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费用的三倍,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同时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既未提前告知商品销售和服务的价格收费状况,也未全面、准确、真实标明商品相关信息,足以让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可以认定超市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为欺诈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最终消费者获得赔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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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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