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预付卡优惠起变数 泸州消协助力获退现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 2017-02-22 10:28:27 ) 来源: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刘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面对复杂的消费环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不禁对这个概念有了更深的感触。在营造“品质生活、共享和谐”的生活秩序时,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随处可见,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重大问题。因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泸州市工商局从2016年度全市消协系统受理的投诉中甄选出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秉承“公平正义、消费和谐”的消费者维权理念,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促进和谐消费,架起商消桥梁的作用,也促进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案例二】

【案情简介】

泸州市某温泉自2015年9月试营业以来,以提高知名度和提升经营利润为出发点,相继推出了各种优惠活动,泸州市民陈先生根据该温泉方的宣传手册办理了一张预存2万元人民币现金的铂金会员卡,按照手册规定享受38元/人/次的价格优惠(原价68元/人/次)。但使用一段时间后,陈先生接到温泉方短信告知要取消此类会员价格,改为其他的价格优惠。为此,陈先生表示不满,遂将温泉方投诉到纳溪区消委会,要求温泉方按照以前的优惠实行或者退还铂金卡里所剩全部余额。

【处理过程和结果】

纳溪区消委会经调查了解,该温泉宣传初期的确是以一次性存入20000元现金即可享受“38元/人/次”的优惠价格吸引顾客,虽然宣传手册上印有“所有解释权归该温泉所有”字样,但这样实属“霸王条款”,而后期擅自更改资费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经消委会人员向该温泉管理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出这种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最后温泉方积极退还了陈先生铂金会员卡里所剩的17000多元余额。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预付卡消费纠纷案例,通常商家都会以大力折扣等优惠活动吸引顾客,并在相应会员手册中设置“所有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事实上,“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虑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保护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上,这样目光短浅的企业肯定走不了太远。纳溪区消委会在此次消费纠纷处理中,积极履行职责,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依据法律规定对商家进行普法教育,让商家知道在今后的经营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更切实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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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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